一、协议离婚
1、涉外离婚挂号的前提条件
(1)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后代抚养、财产、债款等事项达成一致定见;
(2)当事人中一方有必要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挂号有必要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3)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本地婚姻(收养)挂号基地申请处理离婚挂号并领取《离婚证》。
2、涉外离婚挂号时应提交的资料:
(1)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2)自己的结婚证;
(3)两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效护照或许其他有效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后代抚养、财产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诉讼离婚
1、统辖法院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等的规则,现将中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请求离婚的,应按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请求离婚的,本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中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结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结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2、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进行托付。
(2)在国外的一方,能够不回国就托付律师处理离婚。
离婚案子中的一方或两边,能够在不回国的情况下,托付律师代为处理离婚案子。但当事人有必要向法院出具托付书和定见书,托付书和定见书须经本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定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定见,请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切割、后代扶养等的书面处理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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