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等的规则,现将中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请求离婚的,应按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请求离婚的,本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中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结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结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离婚适用法令的疑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据这一规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离婚,应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则处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令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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